市民發現住所失竊報警,警方雖早已尋獲失物及涉案者,惟事發兩年一直未將失物交還,當事人多次向警方查詢均遭敷衍對待。直至本報轉介後,警方才透露已將物件交予涉案人士,令當事人大有「被耍」之感。學者直指事件存有疑點,促覆核個案,還當事人一個合理交代。
陳先生原與女朋友於租住單位共賦同居,前年分手後已指示女方執拾個人物件,隨後即時安排更換門鎖,但離港公幹僅數天,返抵家門竟發現門鎖被換,屋內更空空如也,「傢俬、手提電腦冇晒,連廚房啲柴米油鹽都冇埋!」
為追查事件,陳即時報警求助,警方在女方家中檢獲陳先生失物,並存放警署。陳以為結案後可取回失物,但等候兩年卻無半點消息,「次次問警方查成點,一時話查完、一時就話跟緊,我問有幾多失物擺喺警署,佢哋又答唔到!」
警方發言人證實,陳先生於二○一○年五月報案,指前女友於其租住單位偷竊。不過,接獲陳先生報案前,對方亦報警指陳偷去其物品,警方遂合併調查,由於證據顯示女方為物件擁有人,故在去年十二月初已將物件歸還女方。調查結果亦於去年底以書面形式通知陳先生。一般而言,警方會在案件結束後將物品歸還物主。若物品主權無爭議,警方會將證物交還提供該些物品予警方之人士,否則警方會作出調查再作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個案才交法庭裁決。
「我有傢俬同電腦單據,間屋又係我租嘅,警方以乜理由認為啲嘢係其他人?」陳先生直言一直未有接獲警方所指之來函,「我年頭先問過佢哋,仲話未決定失物會畀邊個,直到同《東方》投訴完先知啲嘢去咗邊,有乜理由會咁?」陳又稱日前再接獲警方來電,指有關案件將交由重案組重新調查。
「警方調查有固定程序,一般都有規有矩,呢件事似乎有蹺蹊,警方要畀當事人一個合理交代!」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指出,近年警隊經歷警員新舊交替,加上工作程序繁複,或有機會因此出錯,「如果警方真係做得唔啱就應該認錯,尋求下解決方法,盡快搞清楚件事!」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倘當事人不滿警方決定,認為物主另有其人,建議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透過法律途徑索償,「要判斷邊個係物主,最簡單嘅方法就係睇邊個畀錢、張單係邊個碌卡找數!」
記者:陳倩儀、攝影:林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