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色之徒利用智能手機程式「問價」及提出性交易,會否觸犯法例?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若有人透過手機,以文字向其他人作出上述行為,如對方感到被侮辱而向警方舉報,發訊者可被控以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且因訊息以文字傳送,證據確鑿,無從抵賴,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另方面,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卻指此情況存在灰色地帶,因觸犯該罪的前提是在公眾地方進行相關行為,他認為男女雙方在透過程式議價,情況有如在私人大廈的後樓梯,甚至是房間內商議一樣,內情只有雙方知悉,其他人不知道,故不是「公眾」。
然而梁補充,現時法例有規管互聯網使用,如有人透過互聯網誘使他人接受性服務,則有機會干犯上述罪行。
警方由去年四月至本年六月期間,共接獲四十五宗與援交有關的報案,並拘捕四十七人,被捕人涉及的罪行包括「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賣淫」、「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導致賣淫」及「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