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男警疑替在北角春秧街開舖賣魚蛋的妻子出頭,跟素有積怨的女裝排檔六十八歲女檔主爭執,期間誣陷該女檔主砸爛他的手機,又當街將對方當犯人般壓在地上。他早前被裁定襲擊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雖然法庭接納資深大律師清洪求情指,被告一時衝動犯案,罪成後損失過百萬元長俸,又要負擔龐大律師費,但仍判他三個月監禁。他聞判後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四十二歲被告胡建祥,服務警隊二十四年,目前被停職。辯方代表大律師清洪指出,被告被定罪後會遭解僱兼損失一百二十萬元長俸,同時須付龐大律師費,對他的財政造成打擊。
清洪又指雖然案例表明妨礙司法公正必須判監,但其實本案有若干特別情況可讓法庭行使酌情權,而且感化官亦認為被告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意見。
清洪表示,被告當日很大程度是遭到受害人的挑釁,才會一時失控犯案,被告又因對妻子忠心耿耿才會代為出頭。清洪強調,被告叫人拍下爭執片段,不料反成指證自己的罪證,就證明他並無預謀。
裁判官判刑時,接納案件對被告造成重大的影響,亦接納他因受挑釁犯案,遂判他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三個月、襲擊罪判監兩個月,同期執行。他聞判後申請保釋,獲准以現金五百元擔保外出,期間不准離開香港。
案發於去年七月廿三日下午,被告用手機拍攝在他妻子魚蛋舖對面賣女裝的女事主傅敏治的排檔,傅用手撥開被告手機不果,被告突然大力將手機擲在地上,繼而將傅按壓地上再把她的手拗後,並跪在她背上,期間有途人大叫停手,被告反指稱是傅毀爛他的手機後想逃走。
案件編號:ESCC 342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