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貪曾」議案措辭

鑑於行政長官曾蔭權有嚴重瀆職行為而不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負責調查有關瀆職行為,以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嚴重瀆職行為的詳情如下:

曾蔭權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收受或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而沒有申報,未能履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和盡忠職守的規定。

(一)曾蔭權先生收受或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

a 曾蔭權先生以每年租金80萬元人民幣,租用深圳東海花園一個面積約630平方米的單位,並由單位的業主提供裝修,據報該單位的裝修費約300萬元人民幣;及

b 曾蔭權先生及其夫人多次接受他人提供的奢華款待,包括:

(i)分別在2011年4月及2012年2月,在旅遊澳門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並且乘坐他人提供的遊艇由澳門返港,而每次只支付5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商營港澳渡輪單程票相若)

(ii)在2012年2月,在旅遊泰國布吉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並乘他人提供的私人飛機來回香港與布吉,而只支付5,9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商營香港至布吉來回機票相若)。

(二)在討論涉及提供上述利益或款待的人士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的行政會議上,曾蔭權先生沒有作出申報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2012年2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議員的質詢,曾蔭權先生沒有在行政會議上,就收受第(一)(a)項所述的利益或接受第(一)(b)項所述的款待作出申報,包括在行政會議討論香港數碼廣播的牌照問題時沒有作出申報,而(一)(a)項所述深圳單位的業主為香港數碼廣播的其中一名股東。

(三) 曾蔭權先生未能履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必須盡忠職守的規定

據稱,曾蔭權先生自行制訂規管行政長官收受利益或接受款待的守則,但行政長官辦公室卻沒有關於該守則的任何書面紀錄,而聲稱的規管標準亦遠低於適用於公務員的規管標準。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