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賄賂可充公財產

【本報訊】香港及澳門兩地法制不同,但干犯賄賂罪,同樣可被判監。根據澳門《刑法典》,澳門的賄賂案分為三類,包括受賄作不法行為,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以及行賄,最高可監禁八年,罰款三百六十萬澳門幣,甚至會充公財產。

可囚八年及罰款

澳門法律界人士指出,受賄作不法行為及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均屬受賄,疑犯接受他人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後,違背職務上的義務,即屬受賄作不法行為;而接受他人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後,並無違背職務上的義務,即屬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前者可被判監最高八年和罰款;後者則最多可被判監兩年,以及罰款二百四十萬澳門幣。

至於行賄,即給予他人不應收之財產或非財產利益,要求他人為其謀取利益,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以及罰款最高三百六十萬澳門幣。該法律界人士續稱,根據澳門法律,三類賄賂案除可被判監禁或罰款外,若有人使用自己財產成為犯罪行賄之工具,亦會被政府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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