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求減供養費 洋律師遭拒

曾經年賺一千萬元的英籍律師,與曾任記者的妻子離婚後,先給予她一筆過三千萬元贍養費,另每月給她逾八萬元供養三名子女。惟男方其後停止工作,早前以收入大不如前為由,向家事法庭要求減費至四萬元獲批准。女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男方仍有賺大錢及付款供養子女的能力,法庭不可以因他選擇不找新工作減輕他對照顧子女的負擔,故判女方上訴得直,不准男方減少供養子女的款項。

現年約五十二歲的男方(名字代號PBF)是英國人,八七年來港,曾在一間跨國律師行做合夥人,負責企業融資工作,年收入達七百萬至一千萬元。

他於○九年被律師行終止聘用前,當時月入逾四十萬,離職後無再找工作,前年開始投資泰國一個項目,估計日後每年可賺七十多萬元,現擁資產約六千六百萬港元,包括他值逾九百萬元的住所。

妻曾任報館記者

女方(名字代號WNG)現約五十歲,是一名美籍華人,八七年在美國的大學畢業後來港,曾在報館做記者,之後轉到電台和電視台工作。她九六年與男方結婚,兩人共生了三名子女,她在誕下第一胎後做全職主婦。由於男方婚後不忠,她於○四年提出離婚。男方承認通姦後,兩人於○六年正式離婚。

當時二人達成協議,男方給女方一筆三千萬元贍養費,之後每月給逾八萬元供養三名子女,因應通脹現時已增至每月逾九萬元。

女方現時資產估計有四千六百萬元,包括值二千六百萬元的居所。男方前年獲家事法庭批准,把每月供養子女的款項減至四萬元,女方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庭判決指,女方日後仍要做全職主婦,並依靠六年前得到的贍養費生活。而男方以其年紀和資歷,仍有賺大錢能力,他不找新工作是其個人選擇,但不能因此損害到女方的長期保障和子女們的福祉,加上他現時仍有能力供養子女,故判女方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 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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