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反對追稅期限 陳振聰敗訴

稅務局向陳振聰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一案,雙方就稅局是否要延長陳振聰的反對期限鬧至上訴庭。上訴庭昨日判稅局得直兼得訟費,上訴庭指出,納稅人有責任確保自己收到稅局的評稅通知書,稅局按照陳最後提供的通訊地址,先後將廿五份評稅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律師行,陳竟然一份都收不到,明顯太過巧合,認為陳只聲稱收不到評稅通知書並不足夠,稅局不延長陳的反對期限是正確的。

按照既定程序,陳振聰尚有終審上訴的機會,但若他不在廿八日內提出終審上訴申請,又或終審上訴失敗,則稅局應可即時向陳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稅局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稅局於○九年十月至一○年二月期間,先後將二十五份評稅通知書寄到陳振聰指定的最後通訊地址高李葉律師行,其中廿三份物業稅評稅通知書是用普通郵遞方式寄出,餘下兩份利得稅評稅通知書以掛號方式寄出。陳在一個月的反對期限內無提出反對,稅局於一○年四月正式興訟,向陳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

稱睇電視始知稅局興訟

陳振聰聲稱,他從未收過該廿五份評稅通知書,他自己也是在電視看到稅局已興訟向他追稅才知情,他因此要求稅局延長反對期限。陳其後向高李葉律師行查詢,律師行最初否認收過該廿五份評稅通知書,後改稱已記不起是否收過,又指如果收過也應已轉交給陳。陳其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判陳勝訴,下令稅局重新考慮是否延長陳的反對期限。稅局不服提出上訴,昨上訴得直。

上訴庭指,陳認為稅局發出評稅通知書後有責任確保納稅人收到和知道,但法例並無此項規定,稅局每年發出數以百萬計的評稅通知書,無可能逐一派到納稅人手上,唯一實質可行方法就是郵寄,法例也容許以郵寄方式派發評稅通知書。上訴庭指,法例已對納稅人有保障,納稅人可選擇自己想收到通知書的通訊地址,並有責任確保自己收到和知道通知書,稅局把通知書郵寄往該地址已算完成責任。

上訴庭裁定,稅務局已將該廿五份評稅通知書,郵寄往陳在最後一份報稅表所提供的高李葉律師行地址,高李葉律師行已簽收了兩份掛號的利得稅評稅通知書,另廿三份物業稅通知書也沒有退回給稅局,稅局因此相信高李葉律師行已收到,加上陳並非因不在香港、患病或其他合理原因而不能在限期內提出反對,故稅局不延長陳的反對期限是正確的。

案件編號:CACV 113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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