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稅局指陳振聰改地址應通知

【本報訊】稅務局向陳振聰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一案,高院去年下令稅局需重新考慮是否延長陳的反對期限,稅局不服昨提出上訴。稅局與陳亦各自就稅局應負的責任提出爭辯,上訴庭聆聽雙方陳詞後,押後宣判。

上訴庭質疑陳的說法

雖然在原審中敗訴的是稅局,但陳振聰對原審法官的判決也有不滿。其代表律師指法例規定稅局要發出評稅通知書,而「發出」的意思要包含「收到」,稅局有責任確保納稅人收到和知道評稅通知書;而原審法官裁定稅局把評稅通知書寄到當時代表陳的高李葉律師行已完成責任,則是錯誤判決。

上訴庭對此質疑,指若每一位納稅人都說「收不到」,或推說所養的狗食了通知書、又或是被納稅人以任何形式丟棄、或第三者惡意收起等,這樣稅務局每次寄出通知書都有危險,日後更可能要以掛號方式寄出,實加重負擔。

稅局代表律師稱,稅局每年發出逾三百萬封評稅通知書,故發出通知書後,稅局已完成責任,知道收到通知書則是納稅人自己的責任;律師指納稅人更改地址有責任通知稅局,否則觸犯刑事罪行。而稅局在案中,是根據陳最後一份報稅表的地址,把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律師行,已完成責任。陳因自己安排差而收不到通知書,並非延長反對評稅期限好理由。案件編號:CACV 1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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