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兩審規限倡放寬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一罪兩審」報告書,建議在例外情況下應放寬一罪兩審的規則,包括若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或有人因作假證供或妨礙司法公正而令法庭作出無罪的裁定,法庭便可推翻有關裁決指示重審,但有關放寬建議只適用於最高刑罪是監禁十五年的嚴重罪行而被告又獲判無罪的案件。律政司稱會詳細研究報告內容。

根據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人,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被檢控。法改會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一○年三月發出諮詢文件,指鑑於近年法證科學及脫氧核糖核酸(DNA)測試急劇發展,可提供前所未有的具說服力證據,但礙於現有規定是某人在干犯嚴重罪行後被判無罪,即使有新的有力證據亦無法令此人入罪,並不符公義原則,遂建議放寬一罪兩審的規則。

有關諮詢共接獲二十二名人士及機構作出回應,大部分支持放寬,認為符合公眾利益及現有規則過於嚴格,小組委員會經研究後,決定維持原先放寬建議。小組委員會主席石永泰解釋,有關建議並非完全廢除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只是建議在例外情況下可放寬這項規則,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納多項措施防濫用

他強調,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不被濫用,包括建議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執法機關須先獲刑事檢控專員准許才可再展開調查;只有上訴法庭才可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等,但有關建議並不涉及以上訴方式推翻定罪。

確保不被濫用的保障措施

‧只適用於嚴重罪行的無罪裁定,並不適用於所有刑事罪行

‧執法機關須先得刑事檢控專員准許,才可就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再次進行調查

‧只有上訴法庭才具有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的權力

‧執法機關在原審時若盡合理努力本會取得的證據,並不符合「新得而又有力」證據

‧在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之前,上訴法庭必須信納這樣做是為了「公義」

‧為免不利的資訊影響重審的公正性,建議禁止發布被控人身份曝光的資料

‧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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