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立法會欲透過彈劾動議迫使特首下台需要「過五關」,包括取得全體四分之一、即最少十五名議員聯署指控特首嚴重違法或瀆職;經分組點票通過展開調查;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的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經過全體三分之二多數、即最少四十名議員贊成通過彈劾議案;以及中央政府肯應立法會要求將特首免職,缺一不可,比政改五部曲更加艱難。
第七十三(九)條規定,即使已取得十五名議員聯署,立法會仍須先通過一項議案,才可對特首涉嫌嚴重違法或瀆職行動展開調查。由於這是一項議員議案,須進行分組點票,即同時取得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分組在席過半數議員贊成,換言之只要同時有十五名直選或十五名功能界別議員企硬反對,立法會即連調查都無法展開。
在通過議案同意展開調查後,立法會可委託終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若委員會認為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才可正式就彈劾議案進行表決。但《基本法》未有訂明有關調查是否有時間性、以及如特首在調查途中已經任期屆滿及不再連任,有關調查及彈劾程序需否終止。
即使獨立調查委員會認為證據充分,只要有三分之一、即二十名議員堅持投反對或棄權票,彈劾議案便無法通過。更重要的是,即使成功通過彈劾動議,立法會亦無權直接迫令特首下台,僅能報請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決定是否將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