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的食物濫用化學品的情況極為嚴重,根源在於政府,不在市場。
內地法制表面健全。例如二○○九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便規定,縣以上政府不履行食品法監督職責,主管官員等應受處分。另《刑法》也規定,疏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官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規不可說不嚴,可是實際上有否執行呢?
於是,一方面有嚴格規定的法例;另方面內地市場充塞了地溝油油條、蘇丹紅鹹蛋、雙氧水泡菜、瘦肉精豬肉等,即使不一定構成對內地居民的健康問題,可是這些政府禁用的化學用料通過食物,在人體裏積累,早晚會吃出禍;雖不如集體食物中毒那樣轟動,對社會和人民的損害應該更為嚴重,且禍患影響深遠,可以牽連下一代。食品安全法對部分化學用料等禁用,即使沒產生出即時中毒,違反禁用也已構成犯罪,政府不能袖手不顧。
本欄提過內地及海外運動員在內地不敢進食市場上的食品,是怕了食物中的化學用料包含比賽的禁藥。內地運動員的訓練基地為此已經全面禁用外來食品,要自己養豬、養雞、種菜,以求食物供應自給自足,不受市場上的化學用料所污染。最近國家馬拉松隊到麗江集訓,為了迴避禁藥因素,不敢去當地市場買菜買肉,反而要奔赴高山上的彝族農村購買牛肉。揚棄現代化的菜市場,要到落後農村傳統養殖的農戶購買,為的是怕:「吃進去的肉,拉出來興奮劑」,這是怎樣的悲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