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元攞證可出海 來回無人知

【本報訊】現時遊艇或遊樂船隻要駛離香港水域,只須花五十八元向海事處處長申請一張「出港證」,並在七十二小時內出發,即可離境往目的地。曾蔭權今次便是利用這條便利的水路,乘坐城中富商私人遊艇秘密去澳門玩樂,之後亦是鬼祟返港,連登岸地點都無從知曉。由於單是維港已有逾百個公眾登岸地點,確實難掌握他行蹤。

不少富豪喜歡揚帆出海,有時更會要求船長駕私人遊艇離境到澳門或東南亞國家遊玩。根據海事處的規定,遊樂船隻駛離香港水域前,須先領有有效出港證。遊樂船的船長、船東或代理人須到任何一間海事分處,提交申報表、船隻擁有權證明書及啟航通知。

申領出港證相當低消費,費用只需五十八元,出港證一經簽發,七十二小時後即告失效,如船隻未能在期限內駛離本港,相關人士須交還出港證,而船隻到達目的地後,亦須以空郵方式把「到達通知書」寄回海事處。如果遊艇駛往公海、澳門或其他鄰近本港的內地沿岸港口,則毋須寄回「到達通知書」。

維港逾百登岸點

至於遊艇乘客的出入境手續亦十分簡便,根據入境條例,除非獲得入境處處長豁免,在緊接船隻離開香港前及入境時,船長須向入境處人員提交一式兩份(出境時)/三份(入境時)的通知,列載全體船員及乘客的詳情,有關人士亦須出示有效旅遊證件以供檢查。

船隻如無出港證仍然駛離本港水域,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任何人士未能提交申請表便出境,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十二萬元。

私人遊艇可於本港任何公眾碼頭或公眾登岸梯級靠泊,讓乘客離船登岸,單是維港已有超過一百個登岸點。曾蔭權選擇以遊艇穿梭港澳,可保行藏不致輕易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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