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城市花園一名住戶,把逾一百萬元現款及其他名錶鑽飾收藏在家中一個夾萬內,原本以為萬無一失,豈料竟被撬門入屋的竊匪搬走整個夾萬,大廈保安員不但沒有查問竊匪,反而協助竊匪搬走夾萬,令到戶主損失逾四百五十萬元。女戶主已經就事件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大廈管理公司疏忽,向被告索取賠償。
入稟狀稱,原告莊玉梅與其丈夫林東暉透過一間公司持有城市花園第六座一個單位,她與家人和外傭一同住在該單位。
被告家利物業有限公司是該大廈的管理公司。原告最初把手錶、珠寶、鑽石和其他貴重財物放在銅鑼灣糖街一間銀行的保險箱內,但於○三年收到銀行搬遷通知,原告遂把財物帶返家中收藏。
原告於○三年購買了一個價值四千元的夾萬,把夾萬放在住所內,以收藏貴重財物及她用來做生意的現款。不過,原告的單位及同一幢大廈另一單位於○九年十月八日被賊人撬門爆竊,原告因此損失價值逾四百五十萬元的現金和貴重財物。
原告指,被告的保安員在竊匪進出大廈時沒有登記和核對他們的身份證,又無查明對方來意,當竊匪由原告的單位搬走原告的夾萬時,被告的保安員不但沒有查問,反而在大廈大堂協助竊匪搬走夾萬。此外,被告無定期警告住戶有可能出現爆竊案,又沒有在適當位置安裝足夠的閉路電視監察,爆竊案發生時沒有進行定期的巡樓,都構成疏忽或違反合約責任。
對於住客控告管理公司疏忽引致盜竊案發生,執業大律師潘展平稱,管理公司有責任防止住客成為盜竊罪行的受害者,住戶如要成功索償,便要向法庭證明,一間合理的管理公司,應可預見會有可能發生該宗盜竊案,而且可能性並不是遙不可及,但該間管理公司仍無做出相應預防措施。
潘認為,以現在原告在入稟狀提出的指控來看,相信已夠表面證據提出疏忽指控。本報曾嘗試向原告查詢事件詳情,但對方透過對講機拒絕接受訪問。
案件編號: HCA 25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