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高層犯案不判監」

香港電台○四年招聘製作助理時,未有核實申請人的資料,誤信一名中年女申請人具有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而聘用,「請錯人」達七年之久後始揭發對方虛報履歷。被告昨於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辯方求情時明言近年不少職位比被告高的港台職員惹上官非,被定罪後亦不用判監,以此為由要求輕判。裁判官先索取其社會服務令報告,准續保釋至本月廿九日始判刑。

四十八歲被告吳淑雯報稱港台製作助理,被控在○四年十月廿九日以詐騙手段,即訛稱自己符合香港電台製作助理的入職條件,從而不誠實地在該次受聘中獲得薪酬。控方指被告現時仍在職,將並二月底至三月初約滿,之後便不獲續約。

案情指出,港台在○四年十月招聘電視錄播事務組製作助理一職,入職要求是要在會考中取得中英文等五科達E級,同時具兩年相關的全職媒體工作經驗,或中英文達中三程度及五年相關全職經驗。

報稱製作經理 其實收銀

被告明知自己會考是未足五科合格下,仍於十月廿九日申請該職位,並在港台的申請表上訛稱自己曾於九八年一月至○三年四月,受聘於藝堡廣告製作公司,擔任全職製作助理。

她同時呈上一封聲稱由藝堡東主洪坤慈女士簽發推薦信,證明她曾在該公司擔任製作經理。

港台遴選委員會考慮過被告申請後,於○五年二月十五日正式聘用被告做製作助理至今。

廉政公署去年接到線報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從未在藝堡擔任全職製作助理或製作經理,而她在九三年十二月至○一年九月期間,一直全職受聘於電訊盈科任收銀員及顧客服務主任,於是拘捕她,警誡下她承認罪行。

辯方求情時強調,在過去七、八年間,不少職位比被告高的港台中人亦曾惹上官非,但未曾被判即時入獄;而被告的職位不會影響市民,故望獲輕判。辯方承認被告確未曾在藝堡任全職工作,但指她曾在藝堡任兼職多年,雖無正式職銜,但主要協助製作攤位,性質和製作統籌助理相近。

辯方又指,港台電視錄播事務組主任亦替被告撰信求情,指她工作態度認真等,只是用錯方法獲得工作。

辯方續指已婚的被告無案底,育有的兩名廿歲及十三歲子女仍求學。而被告初入職的月薪是八千一百多元,現時約一萬元,她勢會因本案而丟職。

案件編號:KCCC 48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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