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傳龍,被告是其父林成賢。入稟狀指出,被告在去年三至六月間,多次在原告藍田診所附近,及原告子女在九龍塘及旺角的學校附近,張貼誣衊原告不誠實等的街招。
指街招破壞聲譽
原告人指該些街招會給其病人、其子女同學的家長及其他公眾看到,會影響原告聲譽及破壞他的專業形象。原告曾經發出律師信要求被告道歉,但是未獲回應,遂興訟處理。
據資料指,林傳龍二○○九年曾經報警,指父親林成賢在其診所內亮刀追債,林成賢原審時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判監五個月但准緩刑一年,林成賢後來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罪名。
案件編號:HCA 13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