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幼兒工作23年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被告李慧敏(四十三歲),八九年起從事幼兒工作達廿三年,期間憑着努力進修考獲學士學位,如今因犯案而賠上事業,已受最大懲罰。
裁判官引述報告指,被告出身基層家庭,中五畢業後投身社會,多年來屢獲晉升,但因理財不善欠下卡數,○七年更曾欠下三十萬元債項而需向家人求助,最終因一時貪念而犯案,但考慮到她已全數償還款項,又主動向廉政公署交代事件,故判罰社會服務令。
案情透露,被告於前年十一月與教職員開會時,宣布校方停發每人每天十二元的膳食津貼。她將十月份的津貼私吞,同時冒充職員簽收。事後有職員發現有人冒充其簽名,於是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KCCC 467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