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女事主裸照
卅二歲被告羅玉麟,承認五項與未滿十六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及一項藏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他在去年一至七月期間,先後與兩事主X及Y發生性行為,另藏有Y的裸照。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家人視他為善良及孝順的孩子,他曾要求X成為女友,可見他非只為性而與事主一起。被告求情信也稱,已反思深感悔意,更向兩事主道歉。但法官指被告比兩女大十七年,管有色情照片亦可能被發放,故須判入獄。
案情指,被告透過MSN認識兩女,去年三至六月三度與X在荃灣工廈樂隊工作室性交,事後他給X四至五百元;去年一及二月帶Y到工作室及酒店性交,事後給Y一千元。
案件編號:DCCC 107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