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單車同盟主席Martin Turner,因為在馬路中心騎單車,而非按《道路使用者守則》沿馬路邊或靠近行人路騎車,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騎單車罪名;案件原定昨日在東區法院開審,惟控方突表示在覆核證據過後,決定停止起訴,法庭撤銷其控罪並判被告得堂費。Turner指,國際均公認單車在馬路正中行駛才最安全,但港府卻反其道而行。他表明不排除會就運輸署現行對騎單車者的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四十九歲的Martin Turner,居於北角,平日以單車為主要代步交通工具。他原被控於今年六月十二日下午約五時,在渣華道不小心騎單車。當時他在燈位停下時被警員截停,指他沒有沿馬路邊騎單車。
Turner指,運輸署的《道路使用者守則》,建議騎單車者應靠近行人路或沿馬路邊即「溝渠位」中行駛,這其實是罔顧騎單車者安全,事關香港路窄車多,他與其他騎單車者一樣,在馬路邊騎車時,經常遭後來的汽車快速爬頭,對他構成危險。
他表示,在英國、澳洲、紐約及新加坡,均建議單車要在馬路正中行駛,以防後來車輛見到有空位會夾硬爬頭。他認為香港反其道而行,全因政府一向只推廣單車為消閒健康活動,而非交通工具,以致公眾及執法單位都沒將單車視作與其他車輛同等的道路使用者。
運輸署現正檢討《道路使用者守則》,Turner希望當局能納入外國有關單車安全的建議,以保障騎車人士安全。否則他不排除會就當局現行針對單車的政策提出司法覆核,但在此之前,他與其他騎車人士惟有加倍留神,以保障自己安全。
運輸署回應指,《道路使用者守則》主要提醒駕駛人士應將騎單車人士看待作其他道路使用者。《守則》建議騎單車者在一般情況下應靠近行人路或沿馬路邊行駛,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路旁有障礙物、路面有凹坑、雨水渠口等,騎車者可在保障自身安全下,短暫駛離路旁或把單車停下推離路旁。運輸署指上述建議與其他先進國家大致相若,當局會不時參考外國經驗及研究結果,適時檢討守則,或出版相關指引,令騎車人士掌握安全騎單車要訣。
案件編號:ESS 2976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