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簡炳墀被裁定賄選罪名成立,在原訟庭代表簡炳墀的資深大律師兼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駱應淦,昨沒有代表簡炳墀,改由另一資深大律師清洪擔任。有法律界人士質疑,簡炳墀干犯的罪行與選舉有關,不明白身兼選管會委員的駱應淦為何當初會出任簡炳墀代表律師。
簡炳墀今年初參選上水鄉事委員會選舉時涉嫌賄選,被判罪名成立。早前代表簡炳墀的資深大狀駱應淦昨不再代表簡炳墀。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駱應淦身為選管會委員,「雖然話賄選同選管會冇關,但簡炳墀干犯嘅罪行同選舉有關,(駱應淦)當初點解做佢代表律師真係(抓)頭。」
根據選管會職能,選管會負責監管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選委會分組界別選舉及村代表選舉,鄉委會選舉並不受選管會監管,如出現賄選則可由廉政公署負責徹查。駱應淦昨未有回覆本報記者的致電查詢。
法律界人士兼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則認為,駱應淦雖為選管會委員,但擔任簡炳墀代表律師並無角色衝突,料可能當事人對代表律師處理案件手法有不同意見,才更換大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