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是否參與電子病歷互通,純屬自願
‧參加計劃的醫護人員,必須經病人授權才可閱覽其電子病歷
‧獲授權的醫護人員,只可接觸他們正治療的病人資料
‧在緊急情況下,醫護人員可未經病人同意而開啟電子病歷,但必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
‧醫護人員每次開啟電子病歷檔案,病人會接獲手機短訊通知,如對醫護人員的閱覽行為有疑問,可向監管機構查詢
‧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士、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等,可由特定「代決人」代為行使同意權
‧不會就愛滋病、精神病及遺傳病等敏感資料加密
‧病人可隨時退出計劃,電子病歷將被「凍結」,除病人本身及特定合資格人士外,其他人不可閱覽;若病人三年內不再重新參加,會自動移除可識別身份資料
‧已故病人的電子病歷凍結期為十年
‧不當或惡意取用電子病歷行為擬列為新的刑事罪行
資料來源:食物及衞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