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列明勞資雙方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安排,卻無禁止老闆在符合法例要求下,另訂炒員工魷魚條款。有打工仔原已向前僱主成功追討一個月薪酬代通知金六千多元,惟僱主上訴成功,向事主反申索逾十六萬元訴訟費。工聯會更曾接獲求助,僱員離職通知期竟長達三年,僱主則只需七日通知。工聯會要求政府修例,防止勞工權益受損。
鄺女士去年八月在麗景酒店任職房務員,試用期半年,但去年十二月,僱主以她不適合工作環境為由,按法例要求給予七日代通知金,將她解僱。她翻查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發現條款內容優惠僱主,僱員辭職需一個月通知,僱主則無提及。鄺女士遂向勞工處申訴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入稟,獲勝訴,討回六千一百九十三元代通知金。但僱主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本月初獲勝訴,法官判詞指法律沒有禁止僱傭合約中,僱員及僱主可用不同的解僱通知期。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葉偉明昨指出,僱傭條例對離職通知期存有嚴重漏洞。他擔心鄺女士敗訴成為案例,影響下級法院裁決,令僱員受剝削情況加劇。工聯會促請當局盡快修訂僱傭條例,堵塞法律漏洞,避免更多不平等條文出現。葉偉明指,曾接獲求助有補習社接待員要做足三年,辭工要按未完成三年合約的比例賠償人工。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委員吳慧儀關注事件,將於會上提出檢討及修訂僱傭條例,令勞資雙方利益更公平對等。她認為,打工仔敗訴後需賠上高昂訴訟費,擔心影響日後僱員爭取個人權益。勞工處回應,在僱傭條例所訂標準以上,僱主及僱員可按個別企業情況或個人需要,互相協定僱傭條件,包括終止合約的通知期。該處建議僱主僱員應建立對等僱傭條款,維持良好勞資關係。
合眾人事顧問總經理蘇偉忠表示,勞資雙方可以自行協定合約條款,提醒打工仔求職的時候切勿操之過急,簽合約時應多加了解條款內容,如認為當中有任何含糊不清之處,應該立即要求澄清,避免日後的勞資糾紛。
根據僱傭合約,在試用期內首個月勞資雙方終止合約毋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試用期滿一個月,終止合約通知期需按合約協定,但不少於七天,若合約無規定亦不得少於七天。若無試用期或試用期結束後終止合約通知期需按合約協定,但不少於七天,若合約無規定則不少於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