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欄解釋過,在一般憲法性文件,除了政府架構及產生辦法會是實實在在之外,其他有關權利和自由的地方,通常都是非常空泛的。
與之相比,香港《基本法》已經算是詳細了。不過,若然要再寫詳細一點,也不是不可能,問題是,在二十多年前,我們會否預計到有那麼多的司法覆核出現,而法院又受理,最後還作出這樣的判決?如果那時已經預見到今日的情況,那麼即使《基本法》寫長一倍,也無法防患未然。
《基本法》這類憲制性文件通常都是從正面描述。像居港權問題,就是列出甚麼條件符合居港條件,而不會用負面、否決的表達方式,說某些人不可以居港而制訂實際的法例,從而說明甚麼才是通常居港的定義。事實上,特區政府已制訂法律,限制外傭的居港條件,不過法院不採納這個觀點。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外傭能否居港與人權無關,特區政府有權決定自己的移民和居留政制,可是這部分入境條件牴觸了《基本法》,所以政府無論怎樣修例也無法改變事實,因為法庭認為外傭和其他外來人士一樣,應該一視同仁。故此,要阻止外傭居港,就只有人大釋法一途。
外傭並非一定不能居港,而讓他們居港可說是政治決定。因此,這應該由特區政府經審慎的政策制訂過程決定,而不應該由某一個法官決定,尤其是從立法原意而言,由始至終都沒有考慮過給予外傭居港的權利。如果立法原意和條文解釋出現歧異,後果事關重大,那人大釋法這尚方寶劍就一定要祭出,一了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