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高調宣布規模為五十八億美元的對台軍售,當中包括台灣向美採購新型雷達和將現有的F16A/B型戰鬥機性能升級。消息公布後,北京照例抗議一番,噴一輪口水,但誰都知道於事無補。
美國本來在中美《八一七公報》中承諾,對台軍售將按照「數量遞減,質量降級,最終停止」的方式處理,但從未認真執行過。美方振振有詞辯解:軍售有《對台關係法》為法律依據,但這種講法根本站不住腳。
首先,一九七二年二月《中美上海公報》明言:「台灣海峽兩邊的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就從本質上說明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外國干預完全違反國際法!
此外,依照國際慣例,中美四個公報是國與國協議,應該凌駕國內法的《對台關係法》,否則,任何國際協議都失去有效性和嚴肅性,美國的說法充滿霸權主義味道!
而從「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倫理來說,美國十足的「掉唔番轉頭」,試想,如果中國也搞一個《阿拉斯加關係法》,支持美國阿拉斯加州的環保團體鬧「獨立」,也據此法向阿拉斯加保育分子售賣軍火(假設有此需要),請問美國政府和人民作何感想?猶記一九六二年十月古巴導彈危機,蘇聯在美國鄰國部署中程導彈,甘迺迪總統都不能接受,立即實施海空封鎖逼赫魯曉夫將其拆除運走;現在美國公然向主權國家中國的一部分售賣先進武器,易地而處行得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