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七歲男子涉及跨國洗錢活動,經過審訊後,昨日於區域法院裁定四項涉及洗黑錢的罪名成立,法官將他重囚五十六個月。
案情指出,被告在○九年六月至去年一月間,在本港開設四間公司及相關銀行戶口,他其後將所有與銀行戶口有關的物品,包括網上銀行保安裝置,交予在以色列的聯絡人,以換取五千歐元報酬。
警方調查顯示,○九年六月至去年一月間,總值約六千九百一十萬港元的犯罪得益,由法國、德國及葡萄牙匯至該四個銀行戶口,再轉匯往內地、塞浦路斯、以色列、匈牙利、波蘭及比利時。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去年十二月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