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衍明子准索亞視機密

亞洲電視股東、神旺控股主席蔡衍明之子蔡紹中,以亞視董事身份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亞視董事會向他提供財務文件。案件昨在高院審理,蔡紹中一方陳詞指亞視部分董事被完全架空,連最近新聞部高層地震都是靠傳媒報道才知悉,矛頭直指執行董事盛品儒及「義工」王征。法官聽罷陳詞後隨即批准申請,並批評亞視所訂索取文件之程序過苛,有違法律原則。

法官下令被告要披露的資料,包括亞視大半年來的財務合約、現金流、財務月報、資產報告等,以及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所有會議紀錄、與廣管局的往來書信。判令特別表明,被告要披露所有已發行的可換股債券,以及期間有向亞視借債或投資者的資料。

傳媒報道才知新聞部地震

本案原告蔡紹中,被告分別是亞洲電視有限公司、盛品儒、及亞洲電視秘書有限公司,昨只有盛品儒派律師應訊。原告律師稱,原告多月來無被知會出席董事會,無法履行職責對公司運作決策置喙。另一董事Peter Brown亦透過誓章稱,他也是因傳媒報道,才獲知新聞部梁家榮離職及譚衛兒被令休假之事。

原告又稱,聽到傳聞指公司在北京投地,卻無法得知任何詳情。原告另指,盛品儒呈堂的誓章顯示,非亞視董事或股東的王征,有插手公司事務之嫌。他曾要求被告提交相關文件,被告卻利用公司章程規定阻撓,指必須以董事會名義提出,故他決定求助法院。

辯方指蔡紹中為父「收料」

盛品儒之律師陳詞指原告之申請有不當目的,旨在為其父蔡衍明「收料」,用於其跟查懋聲與王征之間的股權訴訟,此舉有違公司章程中董事不得外洩內部資料規定。公司亦有權透過章程規管相關程序,故法庭不應批准申請。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批准原告申請。法官指,據法例及普通法原則,董事有權取得公司運作資料,但亞視的公司章程,卻對董事行使此權作出過苛限制,不符法律要求;至於原告之目的亦與他要履行職責相符,他也有權將資訊轉予委任他的股東,故法官決定批准申請,並拒絕就原告使用資訊設限制。

盛品儒的律師在判決後即表明會上訴,要求暫緩執行判令。但原告一方指,公司下周一便要出席立法會小組會議,原告了解公司財政及與廣管局來往書信之需要刻不容緩,故提出反對。法官最後暫緩執行判令兩周,讓被告有時間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MP 7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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