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託管中心禁而不止,與部門執法及宣傳不力不無關係。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相關個案的舉證並不困難,只要有證據表明相關人士在無牌情況下,多次協助託管多於五個法例規定的幼兒,而中間涉及金錢交易,「有家長或者職員做證,就已經夠。」
不過,陸坦言在他的多年律師生涯中,鮮見有人就非法託管作出檢控。他指,正因檢控太少,部分人會覺得「(非法託管)唔犯法,就算犯法都應該係小事,所以就繼續開。」他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執法及宣傳。
根據「幼兒服務條例」,慣常地同時接收超過五名未滿六歲的兒童,以給予照顧與監管;及慣常地為任何該等兒童提供夜宿的處所,即為「幼兒中心」,須向有關部門註冊。任何人經營或參與管理非註冊的幼兒中心,可處十萬元罰款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