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資格重新處理
申請人分別是「X醫生」及「Y醫生」,法庭處理此案時下令要將二人身份保密,聆訊亦無交代二人被下令停牌的詳情。
法官在判詞指,一般程序來說,醫生在停牌期滿後,仍要再申請才可重新執業,故此,醫委會不能就剔除專科資格訂出期限。而所謂無限期剔除,亦不代表二人不能再申請專科資格。法官認同有部分醫委會成員,同時先後參與決定判二人停牌及下令永久剔除專科資格的兩次聆訊。
法官指出,至於聆訊成員重複一事,可能會令第三者出現委員偏頗的感覺。法官又指因只接納兩名申請人的部分理據,故下令醫委會只需付一半訟費。
案件編號:
HCAL 106、107及10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