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並非洪水猛獸 當斷不斷必受其亂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全票通過就《基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的釋法,指香港法院應跟從內地,給予主權國享有「絕對豁免權」。根據這次釋法,有關剛果錢債官司的爭議大概可以告一段落了。

今次釋法源於終審法院審理剛果被美國一家基金公司追債一案,由於涉及外交豁免權爭議,終院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前,破天荒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事實上,《基本法》列明國防及外交由中央政府負責,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範圍,這次釋法是為了釐清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的定義,所以,除了少數逢中必反的政客及傳媒嗡嗡叫之外,並沒有引起太大的爭議。

香港回歸以來共經歷了四次釋法,除了今次由終院主動提出而顯得風平浪靜,前三次都是由港府和中央政府提出,一次涉及居港權,兩次涉及政制發展,結果都造成社會震盪,鬧得沸沸揚揚。尤其是居港權釋法,終院不得不根據釋法結果推翻原先的裁決,引起法律界人士強烈反彈,甚至罕有地遊行抗議,大聲疾呼「法治已死」。其實,該做就去做,釋法並非如某些人所說的那麼可怕,更不是甚麼洪水猛獸。

事實證明,人大釋法作為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固然不應被濫用,但當香港遇到一些無法獨力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又關乎香港整體和長遠利益的時候,提請人大釋法便無可避免。當斷不斷,必受其亂,外傭居港權案之所以鬧得滿城風雨,正是因為港府瞻前顧後,畏首畏尾,當年沒有當機立斷提請人大釋法,才會出現這種亂局。

古人說,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基本法》制訂於二十多年前,部分條文本來就不太清晰,加上時移世易,如今已無法完全適應現實的需要,以致經常引起各種不同的解讀和激烈的爭拗,所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甚至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當然,修改《基本法》程序非常複雜,而且要得到立法會三分二議員通過,在香港的政治現實下根本不可能,於是乎,填補《基本法》條文漏洞的最佳辦法,便只有釋法一途了。

事實上,香港司法制度從來不是絕對獨立。回歸前,英國樞密院擁有香港司法的終審權,有權推翻本港高等法院的判決;回歸後,《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擁有釋法權力,這其實只是繼承英國樞密院的部分職能,由始至終,香港都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亦從來未曾擁有百分百的司法權。

怪就怪在,英國長期執掌香港終審大權,從來沒有人敢說三道四,遑論提出反對;反而人大依法行使釋法權,便成了干預香港司法獨立,令人莫名其妙。「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淪落到如此地步,難道不值得中央政府好好反思嗎?

總而言之,計疑無定事,事疑無成功,只要有利於香港整體利益,該出手時就要出手,該釋法時就要釋法。一味瞻前顧後,猶豫不決,只會令香港陷入沒完沒了的政治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