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閉門造車的典型

香港大律師公會近日就警方保護政要時設立「核心保安區」一事發表聲明,聲稱警方此舉「並無法律依據」,「本港法例下,只可設定公眾範圍或禁區,且必須刊憲,或得到行政長官批准」云云。真是閉門造車的典型!

香港是法治社會,根據需要設立「公眾地點」及「禁區」,是《公安條例》賦予警方的職權。九七年之前,英國皇室成員、政府高官來訪以及歷任港督抵港履新,迎送地點和慶典場所一樣都設立禁區,從來不是「冇掩雞籠」,任由市民「自出自入」!那時節,何曾見過大律師公會吭過半句?而回歸後,歷次國家領導人以及外國元首、政府首腦訪港,有哪次不是基於政要安全和維持會場秩序需要設置禁區?而禁區自然有分「外圍」與「核心」保安區域,這有甚麼可大驚小怪的!

至於警方設置禁區前「必須刊憲」,簡直是國際笑話:每日一旦交通事故發生,警方為了往來車輛安全,需即時將肇事現場封閉,若「必須刊憲」才做,豈不是「遠水救不了近火」?本港發生命案、劫案、失竊、火警、工業事故、塌樓等,警方需要立刻封鎖現場,以便查證據、找線索、探原因,若「必須刊憲」才做,豈不是「賊過興兵」?

一班「不食人間煙火」的「藍血貴族」自以為高明,甚麼事總是以「專業」、「權威」面目出來指手畫腳,殊不知,他們的「餿主意」根本對港人福祉和社會穩定繁榮有損無益,還是歇口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