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的《食物安全條例》今日正式生效,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今起須強制登記及保存食物進出紀錄,否則可被罰款甚至監禁,但業界有六個月寬限期。食物業界指出,登記制對大型商戶影響不大,登記及保存紀錄所涉成本亦不多,食物價格應不會因此波動,但憂慮養魚戶、漁民及菜農等獨立運作人士可能不清楚法例要求而易墮法網。
根據資料,全港目前約有八千六百家入口商及分銷商須根據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登記制度,向食環署署長登記,即使已在立法前自願登記的商戶,今日起亦要重新登記。
政府發言人昨重申,養魚戶、菜農等漁農產品生產商若分銷產品,便符合食物分銷商定義,必須登記。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今起可辦理登記手續,三年期登記費一百九十五元。
《食物安全條例》亦規定食物商須備存食物進出口紀錄,活水產及保質期在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須備存三個月,保質期長於三個月的食物,須備存廿四個月。當寬限期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後,未登記而經營進口或分銷業務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沒有遵從備存紀錄規定的最高罰款為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一名食物進口商稱,近八成大型入口及分銷商早前已自願登記,重新登記相信不存在困難,加上部分特定已領牌照的商戶獲豁免登記,因此登記制運作應問題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