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美孚地有爭議 禁示威駁回

【本報訊】美孚新邨居民抗議發展商在邨內中央石油氣庫原址興建「屏風樓」事件,發展商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居民在進入地盤的路段示威被拒,再提上訴亦被駁回,上訴庭昨下達判詞,指有關土地是否真的能興建住宅仍存爭議,發展商未能確證他們擁有路段絕對使用權,原審暫委法官考慮整體情況後行使酌情權並無不當,故駁回發展商上訴申請。

法官在判詞提到,上訴人祥達發展有限公司及一眾答辯人一直爭議不休的新九龍海旁第二十五段土地,原為美孚第八期的物業相連,八三年才獨立分割出並以轉讓契約方式轉到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下稱:美孚石油)名下,美孚石油○九年把該地段售予上訴人。惟八三年轉讓契約簽定時,沒有預料要重新發展該土地及石油氣庫,本訴訟中亦未見令人信服的理由,足以假設該幅土地可作其他用途,可見八三年轉讓契約的解釋仍存爭議。

發展商未證擁路段使用權

雖然上訴人聲稱他們擁有使用進入地盤的私家路段,惟法官認為這只反映發展商對路段的主觀理解,非有關轉讓契約正確的詮釋。法官相信,原審暫委法官是在考慮過相關事項及資料,並依據她的看法作出拒批臨時禁令的決定,故上訴庭亦無權干預。

案件編號:HCMP 104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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