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買賣器官 雙方皆犯法

港人北上換腎,除了有送羊入虎口之虞外,亦要小心會誤墮法網。內地法律界人士表示,港人北上換腎,若涉及器官買賣,而所購得的器官是來歷不明或涉及罪行,接受手術的病人要負上刑責。

可重判十年罰百萬元

按照內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嚴禁人體器官買賣。內地律師陳志榮直言,若在器官移植中涉及醫托,絕對屬於違法,因為已涉及買賣成分,即使是接受換腎的人士,亦可能被入罪。陳解釋,經公安調查後,即使供體是自願,亦屬違反行政法規,涉事的人包括患者亦可能要罰款;若器官為失蹤的或擄人所得,病人更會變作共犯,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重則判監十年,還要賠償數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不等予受害者。

此外,按照香港法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本港亦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但若港人北上換腎,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雖然涉案者為港人,但礙於所犯行為非在本港發生,相關法例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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