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管治風雨飄搖,隨時會出現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根據《教育條例》,所有資助學校最遲需於今日遞交成立法團校董會章程,但截至前日,還有四成學校抗命,有宗教辦學團體甚至在報章發表聲明公開說「不」。學校有法不依,《教育條例》變相被廢武功,港府管治威信再次遭受重擊。
七年前通過的條例訂明,資助學校須成立法團校董會,加入家長、教師、校友等校董代表,法團校董會可決策學校事務,包括人事及財務等,同時亦要承擔因沒有履行法定職責而引致的法律責任。由此觀之,條例的實質是將管理學校的權力由辦學團體轉移到校董會,有助學校管理民主化及提升透明度。然而,在全港八百間資助學校中,至今仍有三百多間學校未如期成立法團校董會。
部分宗教辦學團體不滿辦學自主權被削弱而反對《教育條例》,雖然振振有詞,理據卻未必站得住腳。沒有人否認辦學團體對推動教育作出的貢獻,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部分學校的管理方法早已不合時宜,表現在辦學團體權力過大、人事任免及財務運作黑箱作業,惹來「政教合一」之諷。近年來,涉及資助學校的醜聞更是不絕如縷,包括行政混亂、帳目不清等。究其原因,就是因為缺少民主監督與制衡,以致部分學校淪為藏垢納污的獨立王國。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事實證明,加強學校管理的民主化,擴大家長及教師參與權是完全有必要的。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學生的利益理應高於一切,不管辦學團體反對的聲音多麼大,理由多麼冠冕堂皇,都掩蓋不了有法不依的事實。
另一個反對《教育條例》的理由,是所謂違反《基本法》有關「辦學自由」的規定。但去年高院在判詞中指出,《基本法》規定政府可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訂有關教育發展及改進政策,《教育條例》不是取代原有制度,而是在現存制度上引入新管理架構,使學校管理更有效率、更高透明度及增強問責性,與時俱進。判詞更強調,難以想像在管理技術及制度沒有任何發展及改善下,本港的教育如何能取得進展。
學校管理民主化、透明化是大勢所趨,否則就是開歷史的倒車。不少宗教領袖平時開口民主,閉口民主,但在涉及本團體利益時卻變了面孔,甚至認為宗教利益有凌駕法律和公眾利益的權力,這不是葉公好龍嗎?無論如何,這絕不是一個辦學團體應有的態度。
最諷刺的是,面對部分辦學團體公然抗法,當局竟束手無策,僅提醒盡快為轄下資助學校遞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對違法有何後果隻字不提,軟弱無能,莫此為甚。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港府動輒得咎,頻遭挑戰,威信蕩然,可謂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