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獨立的法定機構,作為物業管理行業的規管機構,兼具監管業界紀律及推動業界發展的職能,成員來自業界、相關專業界別和社會各界
對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單一級別發牌,不會按公司規模分級發牌,以免分級制對中小型物業管理公司造成標籤效應,不利競爭
只為物業提供清潔或保安單一服務的公司,不納入規管
除物業管理公司外,在公司擔當管理級職務的人員也須受發牌制度規管
自行管理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不納入規管
日後的每宗住宅物業買賣交易,將按物業價值收0.01%徵費,以支付擬設監管機構的日常經費
相關法例制訂後,有三年過渡期,以準備落實發牌規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