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由中國跟東盟十國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主要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其他國際法準則作出的具有政治意義的一個行為準則。它的原則性很強,但從執行上看,現時就只有中國恪守,其他國家並未見很好的遵循《宣言》來行事。
《宣言》並不是法律文件,只是一份原則性的政治文件,簽署國家可以遵守亦可以不遵守當中原則性的規範,這先天性的問題導致《宣言》主要出現兩方面的問題:
第一,它沒有制裁性的措施,因為它只屬於一份原則性的規範相聯繫的文件,如果有國家違反了某些原則性的規則,其他國家可以怎麼辦?有沒有制裁的措施?由誰來執行制裁?是個別國家抑或是某地位超然的組織或個別人士?這是《宣言》無法解答的問題。
第二,《宣言》的精神是凍結相關國家對南海島礁的主權,還是凍結國家之間的爭議?《宣言》內未有說明清楚。因此,如果日後我們仍然要以《宣言》作為處理南海問題的其中一個媒介,我們是否需要補充上面的缺陷,要加以細則、明確化,甚至要把它變成為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要求相關國家共同執行?
有學者說,目前的難度在於即使東盟國家與中國進行雙邊談判協商,談判的結果亦不會輕易得出一個成文的議定。如此說來,只有加強現有文本的地位,並申明南海各方行為準則的必要性,這可能是紓緩南海主權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