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淫媒少女覆核刑期駁回

少女於二○○八年年底充當「網上扯皮條」安排同齡女網友在七個月內不停賣淫,獲得逾三十五萬元豐厚佣金仍然不知足,再向女網友訛稱有嫖客投訴服務差,而勒索對方三萬元,並且恐嚇她不要向警方告密。被官嚴斥行為「邪惡」的女被告早前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服刑;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覆核刑期,更指應判監兩年半以上;惟遭裁判官駁回之餘,反指律政司一方「為何最初不把案件交往區域法院處理?」

已懷孕兩個多月的被告李美詩(現年十九歲),早前承認一項依靠他人賣淫維生、三項勒索以及一項刑事恐嚇罪名。她昨日應訊時外貌憔悴,且不時低頭飲泣。控罪指她在二○○八年十月至○九年六月期間,依靠當時十六歲的女事主賣淫維生,期間並恐嚇勒索對方。 

律政司代表律師陳詞指判刑明顯過輕,認為應判兩年半以上的監禁。不過原審的主任裁判官則指,為何控方最初不把案交往較高級的區域法院處理。律師回應指她個人認同應交往區院處理,但律政司則認為裁判法院較合適。

判入更生中心 可助被告改過

控方又指,裁判官判刑時知道被告不適合判教導所,便表示只可判入更生中心是明顯犯錯。不過官即時反駁指:「你以為我當裁判官多年不知道可以判監嗎!」控方即時解釋只是擔心裁判官太側重被告個人背景,而忽略社會利益及控罪的嚴重性。

裁判官裁決指,因裁判法院要處理多宗案件,判詞只能簡易處理,才令人誤會他沒有周詳考慮。他指原審判刑時,已清楚表達罪行嚴重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亦曾考慮到如判監禁,量刑起點應是十五個月,但因被告認罪,實則判刑只能約十個月。

裁判官又說,若果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即使她服刑完仍需接受監管且獲提供協助,對她改過有直接幫助,但監禁卻毫無幫助。考慮到公眾利益及對被告個人福祉的平衡下,判更生中心較適當,故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KTCC 209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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