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肇事,車毀人未傷亡,純屬偶然好運。若再有下次,摧毀者可能不僅是區區汽車、欄杆,而是無辜受害者的生命、家庭、事業等。
是故,醉酒駕駛導致意外,即使未造成他人傷亡,只判社會服務令並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事實上,此類嚴重違例事件未釀成慘案,只不過是無辜旁人好運,若讓違例者獲得輕判的好運,極可能成為將來無辜旁人的惡運。我認為刑罰應硬性規定監禁,方具足夠阻嚇作用,縱使只入獄一個月,亦比罰他們幹一百幾十小時收拾圖書之類工作更有效。
罰他們一嘗短暫喪失自由滋味,以警戒他們酒後失控駕車橫衝直撞,褫奪他人性命的嚴重罪行,已屬極為寬宏大量。更不應優待豪門之後、明星藝人、社會知名人士等,蓋因他們有財力有背景,打官司資源和求情信都來得容易,懲罰太輕只會令他們更加有恃無恐;亦不應忘記他們對社會風氣影響遠超一般市民,縱容他們無疑是鼓吹敗壞風氣。
可考慮採較輕懲罰者,只是那些被警察隨機測試發現酒精超標,但沒釀成意外的司機,先決條件是超標程度輕微,例如未超越法定上限百分之五十。
此等違例者的駕駛能力,雖受酒精影響,但沒有客觀證據顯示程度嚴重;客觀證據包括釀成意外及酒精大幅超標等。他們的刑罰最低限度應包括社會服務令,再加上停牌及強制參加駕駛改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