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釋法可能性

冤有頭債有主,丁屋問題是港英政府遺留下來的孽障,特區政府只是代罪羔羊。

港英政府租新界後,對新界原居民採取高壓懷柔並行手段,其中懷柔政策包括承認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有法律學者說,《基本法》第八條指出,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予以保留,其中「習慣法」就是針對原居民的生活傳統,包括在鄉村範圍可享有殮葬權及免繳差餉權、男丁可在鄉村範圍土地興建房屋(丁屋)、可繼承家屬的稅務優惠等,均為「習慣法」下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而《基本法》第四十條指出「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這與第八條可謂互相輝映。

然而,《基本法》第四十條至今還沒有獲得特區政府提出立法,原居民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應得保障仍然成為疑問。亦有人說,在現行法律下,就原居民的丁屋問題可能出現兩種解讀方法。譬如,原居民的地契大部分都在二十世紀初由港英政府批出,地契中沒有列明丁屋的高度;但是,在《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中,明文規定丁屋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高於二十七呎,面積不得超過七百呎等。到底應該以地契,還是以現行法例解釋「合法傳統權益」為準?

有人指出,如果政府不予批准理順丁屋僭建問題,會導致有人提呈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的決定;最後會否要求人大釋法,解釋「合法傳統權益」的定義,這才是政府要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