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陳偉舜於事發時並非皮膚科專科醫生,但涉案廣告卻指陳是「皮膚科醫生」,陳未有阻止《明周》刊登該則廣告,令公眾人士被廣告誤導,構成專業失當。
上訴庭續指,《明周》在廣告客戶介紹下派記者訪問陳,陳在訪問中提及「彩光」技術;但陳當時並非著名醫生,與《明周》無聯繫,又從未接受過傳媒訪問,加上陳當時正是該廣告客戶旗下一間新公司的受薪顧問,任何人都知道《明周》安排的訪問是為廣告客戶宣傳,並非向公眾提供健康教育資訊。
陳未有阻止《明周》在該則廣告刊登其訪問內容,也構成專業失當。
案件編號:CACV 38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