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四十條寫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不過,「合法傳統權益」意指甚麼,現在官民之間還沒有共識。
有人說,要了解這問題必須具備歷史視野。一八九八年,英國向滿清政府租借新界為期九十九年,重點在於新界是租借,土地擁有權歸滿清政府下的新界居民,香港島與九龍是割讓出去的土地,覆水難收。
其時,新界大概有四百多條村莊,人口高達十萬,與港九人口稀疏的情況不同,對於英國管治大有反感,甚至曾經以武裝抵抗。因此,港英政府對新界採取與港九不同的管治方法。譬如承認當地酋長的地位,讓他們管理內務,交換他們對英國主權的承認。及後,港英政府在新界設立理民府,管理新界的行政事務。
踏入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港英政府有感社會人心思變,統治出現危機,於是積極推動地方行政改革,港九新界逐漸統一管治。同時,港英政府面對持續膨脹的人口問題,市區土地缺乏,需要借用新界土地來發展新市鎮,原居民被迫出賣土地。
其後,港英政府承諾向原居民提供土地,以彌償原居民借出土地的損失,故有人說,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就是土地擁有權。然而,港英的承諾必須建基於有充足土地供應,惟誰都明白香港寸金尺土,土地不可能再生,不夠滿足所有原居民的需求。很多原居民等了多年,至老死都可能未嘗有一地,難怪有人說,新界原居民是香港發展史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