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先天「玻璃骨」、自幼需靠輪椅代步的女大學生,○六年使用連接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相連天橋的輪椅升降機時,疑因操作保安員疏忽,當升降機停定時,未有鎖定前柄及未有放好落地斜台令輪椅翻側,少女拋落地重傷留院七個月,延誤學業。現為浸會大學社工系準畢業生的少女向涉事保安公司索償逾六百五十萬元,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
原告是現年廿七歲的何嘉賢,被告為警衞國際有限公司。警衞國際在事發時是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以及肇事天橋的管理公司。需靠輪椅代步的何嘉賢昨日在母親陪同下出庭作供,控方透露,本案牽涉兩次意外,首次意外時原告正攻讀副學士,目前就讀浸會大學社工系三年級。
原告一方透露,首次意外發生在○六年二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當時廿二歲的原告何嘉賢在李姓女友人陪同下,途經黃大仙中心,打算通過天橋前往相連的龍翔中心。由於何以輪椅代步,何需要使用天橋附設的輪椅升降機。何按鐘要求保安員協助,兩名女保安員應召到達,一人負責推何上升降機,另一人則負責操作升降機。當升降機升至終點之際,其中一名保安員提起升降機前方的橫柄,並叫何自行推出。此際何發現橫柄下跌,她因走避而加快推動輪椅,惟因升降機的斜台未放好,令輪椅翻側,何被拋出,墮地重傷。
原告續指,何嘉賢受傷留院七個月,於同年九月八日出院,並重返校園。直至同年十二月八日,何再在浸大校園遇上第二次意外,她從輪椅上拋出受傷,臀部及膝頭位置骨折,需再休養七個月。何指她遇上第二次意外,因第一次意外令她不時產生恐懼感所致。何原定去年大學畢業,並於去年七月開始工作,從事社工相關工作,惟因遇上該兩次意外,令她需兩度暫停學業接受治療,延誤近兩年才完成學業,加上意外後活動能力更差,心靈受創,遂向警衞國際索償。
被告警衞國際有限公司否認責任,同時否認原告的案發版本。辯方指,案發時升降機的前柄放置在適當位置,落地斜台亦已放置好,加上當升降機停定時,何的友人協助何推出升降機,當時二人均正在傾談手提電話,可見亦有疏忽,再者何是輪椅升降機的使用者需自行負上責任。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PI 34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