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招攬及威逼十五歲少年跨境販毒一案,在高等法院經過逾七星期審訊後,三名被告日前終被裁定串謀販毒罪成,法官昨判刑時形容案件令人吃驚,被告利用特赦證人年輕,過境時較不易為執法人員留意,以及易受金錢引誘,其中身為主腦的首被告更具備販毒案件全數四項加刑因素,法庭必須傳遞訊息顯示此等行為必被嚴懲,遂重囚三人入獄十九至卅年不等。
三名被告依次為卅六歲的黃得煒、四十六歲的李海棠、以及卅三歲的黃得強,三名被告涉及五項串謀販毒罪,控罪指他們於二○○九年十月至去年四月期間,串謀彭姓十五歲少年販毒,涉案毒品為高達四千九百克的冰毒,價值達四百二十萬元。
法官昨判刑時透露,首被告曾因販毒被判監十六年,○九年十月出獄後又犯上本案,且是案中主腦。法官指販毒案中四個加刑條件:毒品量大、涉及國際元素、被告在集團佔重要角色、以及利用年輕人販毒等,而首被告所犯有齊所有加刑條件,單就控罪涉及的毒品數量,量刑起點已達廿五年,各項加刑因素再加刑五年,判他入獄卅年。
次被告雖並非主謀,過往亦無犯罪紀錄,惟他在案中屬積極參與角色,也需服刑二十六年半。第三被告雖然只有一罪成立,且無證據顯示他早已參與案件,惟該罪所涉毒品亦達六百五十克冰毒,也須服刑十九年。
法官又指,彭姓少年曾透露多番運毒只收一萬元酬勞,但法官指這數目對十五歲少年來說,已相當吸引。此外,證供顯示,彭在澳洲遺失毒品後,曾遭第三被告嚴刑拷問,法官指該些行為令人咋舌,但事情在澳洲發生,本港無法律權限就該些境外拷問行為提出檢控。
警務處毒品調查科署理總督察曾俊傑在庭外稱,警方對三名被告被重囚表示歡迎,並強調利用青少年販毒為社會所不容,並稱控方必然會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的條文申請加刑。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十五歲的彭,聲稱因父債台高築,居於同村的次被告問他是否有興趣販毒。彭初時在深港兩地帶毒,三次成功後,開始被安排販毒到澳洲,並接受訓練,期間常有一名叫「發哥」的男子聯絡他,「發哥」後證實為首被告。
跨境運毒壓力大仰藥
彭後來把毒品帶到澳洲,但到埗後護照及毒品先後被偷,事後集團指彭遺失的毒品達一百八十三萬元,逼彭帶毒抵債。
彭承受很大壓力,狂吞數十粒止痛藥被送院。留院期間向女護士透露被迫帶毒,在對方協助下報警。
案件編號:HCCC 30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