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御龍山莽夫涉嫌將妻子吊在卅三樓露台外,因而被控企圖謀殺,昨被押到沙田法院提堂。惟被告的妻子到庭旁聽時,聲稱事件純屬誤會不打算追究,並要求法庭批准丈夫保釋。她在法庭下令將其夫還押候訊後,在庭外不斷斥責相信是替她錄口供的警員,怪責他們:「好小事之嘛,但份口供寫到咁……無事都寫到有事啦」。
被告鄔家強(四十九歲),報稱商人,在旺角開設電腦零件店逾十年,育有一子十歲,過往犯過虛假商標罪。他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六月十日,等候警方就控罪適切及審訊地點索取律政司意見,期間被告須還押懲教署看管。控罪指他於本月十二日,在沙田御龍山的住所內,企圖謀殺其妻金曉琼。
控方指,被告當日下午與妻爭執,期間他除用頭撞妻子的頭及掌摑她外,更將她抱到大廳露台,令她半身懸空在外。妻子受驚死抓着被告,最後安全着地但手肘受傷。
被告及後若無其事返房睡覺,妻子向他質問,被告竟回應:「我想同你一齊死」,說時更打開房內的窗戶。妻子見狀報警,被告稍後自首,並承認一時衝動,但確有想過與妻子一同自殺。
惟律師申請保釋時,指當日被告與妻子為工作爭執,大家都提過要生要死,實情是他要阻止妻子跳樓,可能當日二人爭吵怒極才會產生誤會。律師更引述被告妻子說與丈夫感情要好,雖間有爭拗推撞,但她不相信丈夫要將她置諸死地。
散庭後在法庭門外,被告的妻子亦不斷斥責調查警員將她的供詞「無事都寫到有事」:「我係話佢托起我,但佢無推我呀,佢捉到我好實㗎」,又說:「好小事之嘛,我都無用嗰啲字眼,但(口供)寫到咁,變咗謀殺呀」。
她又喃喃地說:「我又要交租,公司又多嘢要搞,個仔又要考試……你唔係逼死佢(被告),係逼死我呀」。
在辯方提出保釋申請之先,控方曾提出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企圖謀殺罪的最高刑罰跟謀殺罪一樣都是終身監禁,故裁判官應沒權限審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但裁判官同意辯方所指,若裁判官沒權限,條例必會列明,況且企圖謀殺罪並不一定判囚終身,情況跟謀殺罪不同。控方遂提出理據反對被告保釋,指控罪嚴重且證據充分,加上被告已有招認,若被告保釋,或會干擾證人並至再犯案。
惟辯方強調被告根本無殺妻意圖,只是妻子誤會了他,但裁判官質疑:「咁都會混淆到咩?」律師遂指被告對毆打妻子深感遺憾,冷靜後深知做錯,再犯機會甚微,另他得知妻子的取態,故亦不可能會棄保潛逃。但裁判官最後都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STCC 212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