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喧嘩可判坐牢一年

兩名示威人士先後被控「擾亂公眾秩序」,此乃《公安條例》第十七B條罪行,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在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入罪:第一種情況是「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第二種情況是「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前者涉及動機:「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因此,要以這情況入罪,控方須證明被告的行事動機正是阻止處理該事情。上述兩名示威者其中之一,行動是衝前質問曾蔭權是否知道民間疾苦,而非阻止他擬出席的活動;至於在中聯辦外拋擲奶粉的示威者,根本就沒有阻止處理任何事情。因此,兩人都不可能以第一種情況入罪。

但要以後者入罪就容易得多,只要證明被告曾「喧嘩或擾亂秩序」,而其「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便可。要成功舉證,只要法庭裁定控方的目擊證人,包括警察及保安員等,是合理地認為被告的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便可。「合理地認為」以及「相當可能」皆極受主觀判斷左右,被告難以透過抗辯,把人家的主觀判斷變得對自己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