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翠屏北邨一名向房屋委員會租用兩個單位的年老男戶主,因在自己所住的公屋單位內藏有大批私煙,除了自己居所保不住外,更「株連」無辜家人,即他兒子佔用的另一單位也被房委會收回。老戶主兒子聲稱不知父親用公屋犯法,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房委會只收回父親單位,成為首宗公屋佔用人以不知道戶主在單位犯法而要求保留租約的案件。案件昨在高院審理後,法官押後宣判,但表明法庭無權改寫租約及將申請人立為新戶主。
申請人陳超華(五十六歲)一家四口居於翠屏北邨一個單位,他父親陳玉華(七十八歲)、弟和妹則居於同層另一單位,但兩單位的戶主都是陳玉華。陳玉華被揭發在所居單位內藏有七萬一千支私煙後,房委會去年三月發出遷出通知書,一併收回陳玉華租用的兩個單位。
雖然房屋事務上訴委員會去年六月確認房委會的決定,但指被連累的申請人一家「最無辜」,委員會並強烈要求房委會在現有許可的情況下,盡量為申請人一家安排居所。而房委會已向申請人提出安排他一家入住其他居所,但一直未獲回覆。
申請人代表律師昨陳詞指,《房屋條例》規定房委會要為合資格人士提供公屋,申請人不是住在其父單位,也不知對方在另一單位內犯法;而申請人一家是合資格人士,房委會因此不應一併收回申請人所居的單位。律師續指,條例亦規定房委會要在顧及租戶、擁有人和佔用人的權益、福利和舒適的情況下管理公屋,故收回單位前,應逐一考慮各佔用人是否知道有人在單位犯法。
房委會一方則形容案件只是一宗「普通租務糾紛」,故申請人不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決定。按以往案例均是戶主聲稱不知道其佔用人在單位內犯法,而房委會在收回單位前,要先調查戶主是否容許單位作非法用途;但今次情況特別,戶主本人違反租約,房委會可按租約即時收回單位。
房委會又指毋須調查每個佔用人是否知道有人在單位內犯法,否則便有可能出現怪現象,戶主在單位犯法被逐,佔用人卻可藉不知情而留在單位做「租霸」。另外,由於本案租約是涉及兩個單位,一收就要一併收回,否則申請人父親仍可以戶主身份,住在未被收回的單位內。
案件編號:HCAL 8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