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老父犯法禍及兒子「可能連屋都無得住」,「始作俑者」的老父陳伯昨接受本報訪問時痛陳,「我犯咗事,罰坐監五個月,已經受到應有制裁,我個仔唔應該受到牽連!」希望能藉司法覆核望房委會可運用酌情權收回成命,免一家流離失所;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除非房委會證明另一單位的家庭成員也合謀犯法或知情,否則應酌情處理。
陳玉華(下稱陳伯)因利用所住的翠屏北邨公屋單位儲存私煙,早前裁定罪成判囚五個月。陳伯昨向本報表示,早年與妻及六名子女住在佐敦谷的徙置區,八九年獲編配上樓,由於子女人數眾多,獲分配該邨兩個公屋單位,戶主登記人原本是其妻,直到陳妻死亡,登記人轉至陳伯名下。
現時陳伯與部分子女住在其中一個單位,另一單位則由已成家立室的長子陳超華(即司法覆核申請人)一家四口入住,兩單位月租是二千八百元,一直相安無事,直到他被定罪,房委會要收回陳伯任戶主的兩個單位,故長子一家所住單位要一併收回,下月是限期。患有糖尿病、心臟病及高血壓的陳伯表示希望房委會能網開一面,「念着我冇領綜援、年紀大,因一時貪念才犯法啫!」
長子陳超華則指,「點解無端端燒埋我哋嗰疊,我哋兩個單位一向獨立,交租、交水電費都分開,希望政府唔好拖埋我哋落水,否則一家人便會失去家園!」他又希望盡早辦理分戶手續,使他們可安心繼續在公屋居住。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公屋除戶主外,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亦有租住權,故除非房委會證明另一單位的家庭成員是合謀犯法及知情,否則應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