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路署工程師索賄緩刑兩年

【本報訊】路政署一高級工程師藉贊助工程師學會的高爾夫球活動為名,兩度向新福港(土木)有限公司一董事,索取及收受共三萬元賄款。裁判官昨於九龍城法院裁定被告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成,判入獄三個月但准緩刑兩年,另下令他需歸還三萬元予政府。

被告黃釗猷(五十五歲)九一年加入路政署。辯方求情指,被告畢業後便加入政府,今次事件將令他失去長俸和十萬元月薪;被告育有兩名孩子其中一人仍在學。辯方又呈交立法會主席替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並指被告在案中無得益。

藉贊助高球活動 涉款3萬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受過高等教育又熱心公益,但被告與涉案公司的董事在工作上有聯繫,雖然雙方沒有獲得利益,被告作為監督新福港的工作,風險上明顯有問題。官又斥被告行為並非屬一般贊助小量金錢的活動,其行為對政府有強烈影響。雖然公司董事作供時已排除是為獲得好處,但官指行賄的行為多數不會直接說明,而被告身為公務員亦應該避免防止此類行為出現。裁判官重申一般行賄須判即時入獄,考慮事件對被告家庭和將來找工作的影響,他亦無實際賄賂,故判他緩刑。

案情指被告在○八年十二月及○九年一月,先後向新福港的董事李偉誠索賄收賄共三萬元。被告稱為工程師學會組織一場高球比賽,先要求李贊助一萬元,李一星期後交錢給被告;約一個月後被告稱又要舉辦高球活動,要求李再贊助兩萬。 案件編號:KCCC 53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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