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朱綺華(六十六歲),居於東涌富東邨。她聲稱患有心臟病及糖尿病,由於工程鄰近其住所,故可能影響其健康。她獲批法援聘請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訴訟,她本人昨日則沒有到庭聽審。
律師陳詞指涉案的環境評估報告,不符合環評法例所訂立的技術備忘及研究概要所要求的標準,亦無足夠披露採集原始數據之背景資料,令第三者根本無法評核報告是否準確。
此外,報告亦沒有對工程可能帶來的污染,作出量化評估,並欠缺評估工程對市民健康之影響。例如工程會否令地區的臭氧及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增加,報告都完全沒有觸及。故申請人一方指環保署接納報告,批准工程展開,是犯下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案件編號: HCAL 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