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查案拾贓 警盜鑽石鏈判社服

【本報訊】警員調查一宗爆竊案後,離開案發現場時在路上拾獲竊匪遺下、屬於報案女事主的白金鑽石手鏈,難抵貪念下,據為己有,因而惹上刑責。涉案男警員早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名,昨日在屯門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八十小時。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呂文翰(卅二歲)於案發時協助調查一宗爆竊案,當他離開時在路上拾獲該條手鏈。辯方指被告承認控罪嚴重,但是,強調他並非利用職務之便在屋內偷竊,只是一時貪心才作出拾遺不報的行為,案件不涉及違反誠信。

喪失晉升機會

辯方續指出,被告入職十多年,日後原有機會晉升,最終因此案而白費過往努力。

此外,被告雖已婚及育有一名五歲兒子,同時亦有供養父母及助父母供樓,實為家人財政及精神支柱,而被告在案發期間正因要搬宿舍,開支增加下,才罔顧後果犯案。

裁判官指出,被告身為警員,卻在執勤時犯案,行為嚴重,但裁判官接納他重犯機會低,又對社會有貢獻,日後勢因案件而失去工作,判他接受社會服務令。

控罪指出,被告於去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藍地的順風圍,偷竊一條屬於姓梁女事主的白金鑽石手鏈,價值九千三百五十元。

警方調查此宗爆竊案時,揭發被告典當有關失物,遂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TMCC 44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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