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誹謗罪難恕 妖為鬼蜮必成災

國之將亡,必有妖孽。香港地方細細,妖孽多多,呢,又有辦你睇喇!

有人喺討論區網站「香港高登討論區」持續發貼文誹謗東方報業集團及其高層成員,東方於○八及○九年兩度興訟,民事控告經營高登嘅兩間公司誹謗。高院原訟庭尋日裁定,三段涉案討論貼文全部屬於誹謗,高登要對其中一段負責,向東方報業集團旗下兩間公司賠償十萬元。今次係本港首宗涉及網上討論區言論嘅誹謗案例,證明邪不能勝正。不過咁,由於司法機構放生另外兩段貼文,東方正考慮係咪提出上訴。

功夫茶諗極都唔明,既然三段討論貼文全屬誹謗,點解淨係罰其中一段呢?法官話喎,被告只係涉案「次等分發人」,如能證實喺無知之下發布有關言論,就可免除責任。由於被告收到原告投訴後,已經喺短時間內刪除其中兩段貼文,已負起其「合理責任」,所以毋須負責,至於另一段貼文就拖咗八個幾月先至刪除,所以要負責。

咁都得?誹謗就係誹謗,早刪又好,遲刪又好,都必須受到懲罰,咁先至係㗎。正如學者話齋,言論自由係要保障,但言論必須有事實根據,唔可以憑空捏造,今次涉案言論明顯含惡意及虛構,網站喺所謂「合理」時間內刪除就可以免責,絕對唔合理。

係咯,任何人主持網上平台,就有責任去打理同監管,話唔知情係呃人嘅,以唔知情作為擋箭牌更加係九唔搭八。以今次東方獲判勝訴嘅個案嚟講,雖然東方早已去信要求被告刪除有關誹謗言論,但對方居然闊佬懶理,拖咗八個幾月先至肯刪,對東方造成嘅傷害難以估計,事實證明,被告完全罔顧被誹謗者嘅利益。你話喇,咁嚴重嘅誹謗罪只係罰款十萬元,係咪姿勢大於實際吖?係咪放生吖?

律師黃國桐就講得啱嘞,為咗保障市民嘅言論自由及被誹謗言論傷害嘅人士,法庭處理該類案件時應加重刑罰,咁至有阻嚇作用吖嘛。

其實喺外國,網站經營者為網民嘅誹謗言論負上刑責,早就有例可援,香港網站之所以無王管,就係因當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加上司法放縱,先至會烏煙瘴氣。今時今日,網絡無遠弗屆,幾小時甚至幾分鐘嘅流傳已影響深遠,例如最近北非及中東國家爆發嘅茉莉花革命,就係通過網絡迅速傳播,結果搞到呢啲國家嘅統治者好似骨牌咁,冧完一個又一個。正所謂,自作孽不可活,網上誹謗,固然罪無可恕,但監管不力,執法不嚴,港府更加難辭其咎,如果繼續懶懶閒,香港遲早爆發另一場茉莉花革命㗎咋。

講開又講,香港話就話係法治社會,其實係掛羊頭賣狗肉,市民嘅利益根本得唔到保障。你被侵權咩,你被誹謗咩,當局一於詐傻扮懵,袖手旁觀。好似東方咁吖,次次都要自己入稟討回公道,今次雖然獲判勝訴,但淨係律師費就使咗二百萬元,相對於被告賠償區區十萬元,完全不成比例。唉,喺香港,討回公道嘅成本有幾重,大家有眼見喇!

「金猴奮起千鈞棒,玉宇澄清萬里埃。」計功夫茶話齋,香港可能真係要請出孫大聖,先至有運行。